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金燕通讯员李思颖
[故事]
买新房本是喜事,收房时却因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,被开发商要求补缴差价,否则拒绝交钥匙。遇到这种糟心事,购房者该如何应对?记者梳理新邵县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,厘清这个法律问题。
2019年,罗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合同,以57万余元总价购买一套约定面积为134.49㎡的商品房。罗某依照合同约定,付清了全款。
然而,2021年9月收房时,开发商口头告知罗某,房屋面积增加了1.12㎡,需补交4819.3元差价,并以拒绝交房为要挟。协商未果后,罗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合同合法有效,罗某已按合同面积付清全款,履行了主要义务;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需先出具书面测绘报告,才能要求买家在90日内补差价,开发商仅作口头通知,未履行此关键前置程序,罗某有权暂不支付差价;罗某未支付的差价仅4819.3元,占房屋总价款(含差价)的0.7%,属于轻微瑕疵,远非根本违约,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交付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,其行为超出了“先履行抗辩权”的合理限度,显失公平。
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10日内向罗某交付房屋。二审维持原判。最终,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,罗某也补交了差价。
[说“法”]
新邵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前亮
“先履行抗辩权”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,可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。
具体到本案中,先付房款的罗某是先履行一方,负责交房的开发商是后履行一方。开发商在罗某有严重违约时,可依法拒绝其相应要求,但权利行使必须合理对等。也就是说,开发商不能拿着“先履行抗辩权”当“尚方宝剑”。
本案中,罗某已付清合同约定全款,未补的差价仅占总房款极小比例,其行为仅构成轻微瑕疵履行。开发商拒绝交付整套房屋的对抗措施,与其所声称罗某未尽的微小付款义务完全不相称,故其抗辩无效。
权利有边界,程序是关键。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先行出具书面测绘报告,是导致纠纷的关键。口头通知缺乏依据,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先履行其合同规定的证明义务。
在期房交易中,因最终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预售面积存在差异(即“面积差”)而引发的纠纷,是房地产领域的高发争议类型之一,差异可能源于测量规范、施工误差等多种原因。
面对可能出现的面积差问题,建议购房者签合同前擦亮眼睛,细读“面积差异处理”条款;收房时按章办事,如开发商告知面积有差异并要求补款,务必要求其提供符合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书面测绘报告;仔细核对实测面积、合同约定面积、计算方式、补差金额等关键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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